編號 |
100061 | 年份 |
1983 |
作者 |
何耀坤(Y. K. Ho) | 期號頁碼 |
8:39-41 |
標題 (書名) |
關於貝類之學名 | ||
刊物名稱 |
貝友 (The Pei-Yo) | 出版者 | 中華民國貝類學會 (The Malacological Society of Taiwan) |
關鍵字 |
雜項(Miscellanea) | ||
- 主 題:貝類學名的規約。
- 導 讀:本文分為三方面,一、萬國動物命名規約-動物命名法是根據國際動物命名規約,本文選取與學名較有關係的條例加以說明。第二條:動物學名對亞屬群用「一名式」,對種用「二名式」,對亞種用「三名式」。第十條:要引用亞屬名時,在屬名和種名之間以括弧插入。第十三條:由人名而來的種名之外種名,一律用小寫。第十四條:種名用和屬名在文法上用一致的形容詞,通常用第二格拉丁語的語尾,男性附i、女性附ae。第二十三條:若從一屬移到他屬,或該種名在最初發表時的屬名,和以外的他屬名結合的種名的命名者之姓名,可以保留,但是要用圓括弧。第二十七條:學名的優先權如下,1、動物體任何部份比動物本身先被命名時。2、同一種的兩性被誤認為一種時或異屬時。第三十二條:一旦發表的屬名或種名,命名者不可因為本身認為不適當而放棄。二、學名的固定-將標本決定一個學名時,稱為同定(或鑑定Identification)。因為標本要附學名,才有學術意義。原則上,一種貝類只有一個學名,但偶而會出現兩個以上的學名。這時,正確學名以外的「學名」,均稱為異名(或同種異名)。發生的原因有,1、不知已有發表的,而以新種發表時。2、由於原發表記載說明不充分,因而不知是已發表的種類,後來才被發現非新種。3、將被命名過的同一物種,再附新名時。4、對既知種,因為新命名有錯誤時。5、因為屬名不適當,而被訂正後,學名發生變化時。6、因為學者間意見不同,將原一屬分為數屬,或將數屬合併為一屬,結果屬名被訂正時。因此,物種學名的訂定或鑑定是必須要相當審慎的考證與查詢。三、對貝類中文訂名的建議-由於貝類在我國的歷史仍新,因此少有統一的中文名。本文建議貝類中文訂名不必過份考慮學術觀念,能簡單表現貝類最顯著特徵就行。若原來有中文舊名,不可輕易廢除。訂名前要儘量互相協調,訂定後不可再固執不讓,才能普遍使用。
- 關鍵詞:雜項(Miscellanea)。

